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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行”生子请求承袭遗产,违法吗?孩子权力奈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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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赵斌

2021年,温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其婚外情人泠某当年4月用疑似二人之前存储的胚胎受孕,并于当年12月产下男婴小温。泠某就此起诉温某妻子及儿子,要求让小温继承温某的身故保险金、房产(Real Estate)、公司股权等遗产份额,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这是道德敲诈,不仅不能继承遗产,还应严惩。”

“只要孩子真是温某骨血,就有继承权,孩子没有错。”

孩子的权益(Equity)到底怎么算,引起网友争论。解答这个问题,需要搞清楚一点:泠某“私自”为他人生子是否违法?

“私自”生子是否有继承权?

据报道,2023年8月,小温就温某的遗产纠纷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国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温某的妻子及儿子补偿属于小温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温某的身故保险金、房产(Real Estate)、公司股权等遗产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温某死亡后,泠某未经温某的合法妻子罗某、合法儿子温某某同意,通过私营诊所人工授精可能胚胎移植,泠某的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亦与社会(Society)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不应受到法律(Law)保护。所以,小温没有继承权。

首都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如华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在没有其他法定阻断事由前提下,只要依法定程序确定了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父女可能父子关系,从保护无辜婴儿的角度讲,原则上就应该依法享有继承权。从媒体报道内容看,此案中不能排除男女方自愿试管生育的意愿及可能,但在证据缺失情况下难以确认。

据报道,泠某只提供了《精液分析报告》证明是温某的精液,但并未提供温某、泠某与医院等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取精、取卵手术以及后期的培育及胚胎移植手术等相关协议,可能其他书面证明材料,也未提供温某生前同意胚胎移植的有关书面证据。

双方责任怎么算?

王如华表示,按照我国国策依法捐赠精子所生子女,我国为了确保相关公民财产关系及社会(Society)关系的稳定和可预期性,已经对捐精者与子女间的父子可能父女关系进行(Carry Out)法律(Law)上的阻断。精液排出后类似于法律(Law)上的物权标的,男子已通过抛弃行为放弃了该物所有权的权利和义务,且男方对生子完全不知情,正常情况下也不可预期,这就阻断了男方对该种情形下出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联。如男方主动认领则另当别论。

若双方发生性行为后女子受孕,首都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明张明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表示,无论男方是否同意生子,孩子一旦生下来,男方不仅负有抚养义务,该子女也在无其他阻断事由情况下享有法定继承权。他强调,法律(Law)不仅赋予人追求和享有爱的权利,同时也为爱的行为明确了义务。

至于有网友主张,泠某“私自”为他人生子侵犯了温某可能其家属的合法权益(Equity),甚至造成精神损害。张明认为,泠某无权要求利用(Use)温某的家人、亲属身体组织可能者温某的骨灰等遗物进行(Carry Out)亲缘关系鉴定,在无法证明“私自”生育子女是温某血亲的情况下,侵权也就无从谈起。

生殖辅助机构谁管?

据报道,泠某自述,移植的胚胎是温某生前与其一同到某私营诊所进行(Carry Out)取精、取卵,并培育冷冻的。但泠某未能提供温某与医院等医疗机构签订冷冻精液的相关协议书,也未能提供温某与泠某双方签订胚胎培植协议书等证明资料。此外,温某也未立下其死亡后仍进行(Carry Out)胚胎移植的遗嘱声明。

所以,法院在判据中对泠某的这种生育行为表述为“私自”。问题在于,温某没有签字授权对保存的疑似其胚胎进行(Carry Out)生殖使用,也没有死亡后仍继续进行(Carry Out)胚胎移植的遗嘱声明,泠某却声称其所生育子女系通过移植与温某所留胚胎方式达成。这合法吗?该由谁来监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相关规定指出,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实施;医务人员不得对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张明表示,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法院判决等文件作为证据和线索,对该次事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Carry Out)调查和处理。生育涉及伦理,关乎民族与将来,而涉及生殖辅助机构出现的非法代孕、精卵子买卖、出生证明等非法利用(Use)和开具,已经对社会(Society)产生负面影响。对生殖辅助机构严格监管,迫在眉睫。

胚胎,精液,男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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